为加强我市小额工程项目管理,防止出现“重视重大项目监管、忽视小额工程监管”的问题,由市招管局起草,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讨论修改后拟定的《合肥市小额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合肥市小额工程项目定点招标暂行规定》两项规定,于2012年12月31日由合肥市政府正式颁布实施。
本着落实责任、监管从严的原则,《合肥市小额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从主管部门职责、工程建设各相关单位的职责、变更签证管理、施工和监理单位违约违规联动处罚、建设单位的违规违法处理等方面提出了全面的要求和明确的措施。建立了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管理机制,强化了县区小额工程项目监管,加大了变更审批管理力度,要求小额工程参照合肥市大建设模式建立变更审批制度。同时进一步加大了处罚力度,对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约违规事实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市招管局给予限制投标资格等联动处罚。对建设单位出现违规违法行为的,由监察部门给予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新出台的《合肥市小额工程项目定点招标暂行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小额工程项目定点招标的相关措施。一是加强标前管理,要求各建设单位在招标前充分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二是加强小额零星工程施工过程管理,涉及工程变更签证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查和报批程序;三是加强违约处罚,按照联动监管机制对出现问题的施工单位由市招管局给予取消定点资格、没收履约保证金、限制投标资格等处罚。
上述文件的出台,将对我市提高小额工程招标效率,规范小额工程起到积极推动作用,使各项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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