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光市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办公室木门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明光市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办公室木门项目(招标编号:m114-2004)招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澄清或修改,请各投标人按此内容进行投标文件的编制及相关活动。
1、招标文件第第二章第39.1条修改为: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期内(中标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监督部门提出质疑。
2、本项目付款方式必须按照原招标文件要求执行,凡是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视为无效标。
3、投标担保和履约保证金是分开的。
投标担保玖万圆整是开标之前(
履约保证金是投标单位中标后,由中标人按中标金额的10%打入招标人指定的账户。如果中标人未按照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招标人有权取消该授标,并没收其投标担保。
4、样品评审:由专家评委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成品小样的质量、外观、工艺、材质等情况进行评审,评审过程中评委会成员可以对投标人进行询问,投标人必须如实回答评委会成员的疑问,不得虚构。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样品或样品评审不合格的作无效标处理。
5、如招标人认为有必要,首先对第一中标候选人就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内容进行实际考察。如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无法履行合同,依次对第二、三中标候选人进行类似的实际考察。
此修改文件作为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招标文件如有与本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此文件为准。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明光市公安局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