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fy-g2013074
发布日期:2013年5月16日
一、招标条件
1、工程名称: 凤阳县检察院侦查办案综合用房幕墙设计及施工
2、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凤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招标人: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4、资金来源: 政府财政资金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工程实施地点:位于凤阳县西北规划新城,北临长秋路,东侧为右弼街。
2、建设规模:凤阳县检察院侦查办案综合用房建筑面积8398平方米,框架结构,主体四层局部五层。本次招标的玻璃幕墙约为1350平方米。
3、工程款付款方式:按施工进度付款,工程过半时支付合同价的20%,全部安装完成付至合同价的80%,工程审计结束后10日内付至最终审计价的95%,其余5%作为保修金,待保修期2年期满后,无任何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一个月内无息返还。但如以后出现质量问题仍由承包单位负责解决。
4、施工工期:30日历天。
5、招标范围:凤阳县检察院侦查办案综合用房幕墙的设计及施工。包括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等。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6、标段划分: 壹个标段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资质要求: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备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及以上资质或同时具备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项目负责人要求: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且注册在本单位;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所有符合投标资质要求并不在凤阳县招标采购管理局网站上公示被暂停凤阳县境内投标资格的单位均可参加。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1、招标文件及图纸获取方式:招标文件及图纸等相关资料将由招标代理机构通知按本公告规定递交投标报名资料并经审核合格的各投标单位领取。
2、本次工程招标采用实名制报名制度。
2.1报名时间:2013年5月16日至5月21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接受报名。
2.2报名地点:合肥市徽州大道773号恒生阳光城8号写字楼605室。
2.3现场报名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③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⑤建造师注册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投标保证金、信用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叁万元(rmb:30000元),信用保证金壹拾万元整 (rmb:100000元),须按规定时间从投标单位基本账户转入以下指定账户(开户银行1与开户银行2、3同样有效),且需携带交款凭证原件于开标前到凤阳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财务室核验(并缴纳标书费200元),不从投标单位基本帐户转入的一律不予承认,造成后果自行负责。交纳保证金时须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凤阳县检察院侦查办案综合用房项目幕墙设计及施工 (二次)
开户银行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行
帐号:1313072129300095566
户名:凤阳县招标采购管理局
开户银行2: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滁州分行凤阳支行
帐号:187210623578
户名:凤阳县招标采购管理局
开户银行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行
帐号:34001737508053004951
户名:凤阳县招标采购管理局
2、履约保证金提交和返回:中标单位中标后需向凤阳县招标采购管理局缴纳中标价10%的履约保证金,否则将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和信用保证金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以投标保证金同样的转帐方式提交。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一次性退还给施工单位(无息)。
六、pg电子官方网站的联系方式
招标人:凤阳县检察院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盛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凤阳县府城镇 地址:合肥市徽州大道773号恒生阳光城8号写字楼605室
联系人: 李兵 联系人 :姚工
电话: 18055062208 电话:0551-67193029 13515649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