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县检察院侦查办案综合用房智能化工程设计及施工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fy- g2013040
发布日期:2013 年3月26日
一、招标条件:
1、工程名称: 凤阳县检察院侦查办案综合用房智能化工程设计及施工
2、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凤阳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招标人: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4、资金来源: 政府财政资金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工程实施地点:位于凤阳县西北规划新城,北临长秋路,东侧为右弼街。
2、建设规模:建筑面积8398平方米,框架结构,主体四层局部五层。
3、工程款付款方式: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80%,工程审计结束后10日内付至最终审计价的95%,余款5%在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为一年)满后付清(无息)。
4、计划施工工期:90日历天
5、招标范围: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所有范围。
6、标段划分: 壹个标段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资质要求: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备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项目负责人要求: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且注册在本单位;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所有符合投标资质要求并不在凤阳县招标采购管理局网站上公示被暂停凤阳县境内投标资格的单位均可参加。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1、本次工程招标不接受报名手续,不需要提交投标报名资料。
2、招标文件及图纸:招标文件及图纸以电子版的形式上传至凤阳县招标采购网(http://www.fyzg.gov.cn/)招标文件及图纸下载专区,请各投标单位从网站自行下载,如投标人不及时下载招标文件及图纸,造成不能准时参与投标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3、标书费:300元。
五、投标保证金、信用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叁万元(rmb:¥30000.00元),信用保证金:壹拾万元(rmb:¥100000.00元),投标保证金及信用保证金须按规定时间从投标单位基本账户转入以下指定账户(开户银行1、开户银行2与开户银行3同样有效),且需携带交款凭证原件于开标前到凤阳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财务室核验(并缴纳标书费300元),不从投标单位基本账户转入的一律不予承认,造成后果自行负责。交纳投标保证金时须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凤阳县检察院侦查办案综合用房智能化工程施工
开户银行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行
帐号:1313072129300095566
户名:凤阳县招标采购管理局
开户银行2: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滁州分行凤阳支行
帐号:187210623578
户名:凤阳县招标采购管理局
开户银行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行
帐号:34001737508053004951
户名:凤阳县招标采购管理局
2、履约保证金提交和返回:中标单位中标后需向凤阳县招标采购管理局缴纳中标价10%的履约保证金,否则将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和信用保证金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以投标保证金同样的转帐方式提交。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一次性退还给施工单位(无息)。
六、pg电子官方网站的联系方式
招标人: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盛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凤阳县府城镇 地址:合肥市徽州大道773号恒生阳光城8号写字楼905室
联系人: 李兵 联系人:姚工
电话: 18055062208 电话:0551-67193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