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招投标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 采购单位书面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下列项目,市招管局在审批前进行公示: (一)采购单位提出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经过公开招标或其它方式采购失败,且符合专业条件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一家的; (三)其他需要公示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 第四条 采购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下列项目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市政府已经批准同意的; (三)经批准启动紧急采购程序的。 第五条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详见附件)在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网政府采购标前公示栏目发布。 第六条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潜在供应商对公示的单一来源采购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反馈给市招管局业务处。 第七条 对公示期满后没有异议的单一来源采购申请,市招管局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对公示期内收到书面反馈意见并提出异议的单一来源采购申请,市招管局可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论证,并根据专家论证结果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合肥市招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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