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招投标效率,节约招投标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以下简称招投标中心)受理的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小额零星工程及服务类项目:
(一)小额零星工程项目。
1.项目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普通三类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除等专业工程施工;
2.项目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普通三类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施工。
(二)小额零星服务项目。
项目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勘察、设计、监理、审计、审图、可研、环评等服务项目。
市财政本级工程、货物、服务项目的采购最低限额按市政府颁发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第三条 合肥招投标中心每年定期按照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市政、安装、园林绿化、监理、勘察、设计、审计、审图等类别,向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管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每个类别的定点备选单位。
第四条 定点备选单位签定定点备选合同前须向合肥招投标中心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具体额度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期限一年;其中工程类中标项目必须在合同期内全部验收合格。
合同期满后,按全年中标项目金额分别计算中标服务费,一次性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余款无息退还定点备选单位,不足部分由中标人另行缴纳。
第五条 通过询价方式确定小额零星项目中标人。
(一)招标人在委托招投标中心招标时,应同时提出该项目最高限价、项目需求、设计图纸、主要材料等具体要求。招投标中心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资料,编制询价函,并向该类别项目定点备选单位发出。
(二)定点备选单位应根据询价函的要求,以及自身实力和市场行情,以下浮一定比率形式进行报价,并按询价函规定的时间将投标报价函签章密封交至规定地点。
(三)项目评审小组按有效最低价(即下浮比率最大、结算价最低)评审方式确定中标人。
(四)合同价款采用暂定价格,即:预算价×(1-下浮比率);结算价为:竣工决算审计价×(1-下浮比率)。
第六条 对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定点备选单位中选取的小额零星项目,由招标人书面提出,经市招管办同意,可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操作。一般项目,可采用询价方式操作;技术要求复杂、需求不明确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操作。
第七条 无特殊原因,中标人不得放弃中标资格;放弃的,应书面陈述理由,报市招管办。无正当理由放弃的,第一次予以警告;连续两次或一年内三次的,应取消其备选资格,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县区可参照执行。